“双十一”要来了,这些套路你了解吗?
“双十一”要来了,这些套路你了解吗?距离“双十一”越来越近了,各大商家使出浑身解数促销,什么“限时秒杀”“全网最低价”“亏本大回馈”……不少小伙伴早已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将购物车装得满满的,就等着“双十一”了!但“双十一”也是消费纠纷高发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告诉大家网购时如何规避风险、理性维权。
案例1电商虚假促销,法院判决返还购物款
2019年3月,小周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多功能跑步机,促销页面显示该商品“原价12999折扣价4980”,小周觉得活动很划算,最终以4580元购买了该跑步机。试用后,小周觉得跑步机质量较差,根本不值这个价。经查询,小周发现该跑步机从来没有卖过12999元,认为该公司诱骗他进行交易,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未能提交其按12999元交易过的相关记录,该公司在销售页面宣传的“原价12999折扣价4980”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小周跑步机价款458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消费者小周看到商品存在特价,并在以为存在优惠的情况下,选择购买该产品。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可以货比三家,多进行价格对比,以免落入商家的价格陷阱。本案中,双方出现纠纷,商家拒不返还货款,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消费者可以先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案例2玉制品以次充好,买家获三倍赔偿
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注册网店销售玉制品,今年6月份,该店搞铺促销活动,西峡秦某购买了该网店的手镯。产品介绍称,手镯是优质羊脂玉手镯,没有杂质、没有黑点,秒杀价为2590元。秦某收到手镯后,发现手镯鉴定证书载明是和田玉,这与宣传内容不符,属于以次充好,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网站中描述为“优质羊脂玉”,而其鉴定证书仅载明是和田玉,并且其还介绍商品“没有杂质没有黑点”,该宣传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法院支持了秦某要求该贸易公司赔偿三倍价款的请求。
法官释法: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主要选择。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部分网络商铺在出售商品时,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尤其是玉制品等产品等级比较复杂的产品,消费者更应该仔细观察,防止上当受骗。如果商家存在“以次充好”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3前100名可享免单,却不公布名单
“90”后美女琪琪,去年在某知名女装品牌网店买了几件衣服。当时,店铺页面显示,买满1299元、零点抢购付款前100名,可享受免单优惠。琪琪为了凑单买了好几件并不需要的衣服,“双十一”凌晨零时03秒,她成功付款。收到货后,她联系卖家询问前100名单公布情况,客服告知她并没有进入前100名的名单,琪琪去看网店主页发现主页并没有公布名单,她与商家多次交涉无果。琪琪说,就算没进免单名单,店家也应该把名单公布出来。
法官释法:
网上购物后,消费者遇到问题想要维权,通常只能通过客服催促、提醒商家,整个过程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此,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及时将活动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留好交易证据以及聊天记录等。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以及当地消协等进行投诉解决,也可以选择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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